17853149535

0531-59842598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法规规定

2018/7/28 9:23:46      点击:

一、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二、优先权要求的提出

1、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费用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3、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无须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需要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将相应副本提交专利局,否则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4、优先权证明材料

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未按期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三、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在其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项或几项优先权要求。

对于本国优先权,已经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再请求恢复。

四、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4.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版权所有©山东大师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鲁ICP备17053820号-1

魔方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关闭
17853149535 24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