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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申请专利要注意三性

2018/1/1 22:02:09      点击:

我们了解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实质条件可确定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无专利性,这是确定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关键。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是所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及与已有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都能授予专利权。它需要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型专利权的首要实质条件。

一项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在提出申请日之前,找不到一项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那么就具务了新颖性。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以上规定,可以从同样内容发明创造的公开日期、地域、方式和已为谁所知四个方面来理解。

就日期来看,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而言,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的,才有破坏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效力。从公开的地域来看,在出版物上发表,不公指国内,在国外出版物上已公布过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亦可破坏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的析颖性。只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则没有这种破坏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效力。从公开的的方式来看,可以是书面的,如出版物;也可以是口头的,如各种报告;或是公开地使用。这里讲“使用”,是指介绍、销售过同样的产品,在制造中利用了同样的方法。

专利法中所指的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包括除上述出版和公开使用以外的任何方式,例如电视、录相、展览、从国外购进等等。

“公众”是指没有确定范围的任何人,它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即使只有一个人知道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内容,也算向公众公开了。因此,要非常注意保密。外面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如果在保密的条件下公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道,尽管可能人数很多,也不算作公开,因而不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第二个实质条件。一件专利申请若无新颖性,自然也就谈不上有创造性。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已有的技术”必须是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同“已有的技术相比”的方式是将发明或实用性新型与整个与其相关的已有技术相比,也就是说,可以将其与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的所有同类或相近似的已有技术进行比较。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已有技术具有新的本质性的技术突破,进步则是指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

在评价创造性时,还可以考虑下情况:发明创造具有人们料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创造是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取得的成果;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克服了长期以来人倦技术上的一种偏见,以及由于提高了技术在商业上获得很大成功等等。这些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的标志。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并不神秘。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制造和使用,是指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则能够在工业上使用。所谓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创造实施之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上表现出的有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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